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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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黃石光 被告 李柏宏
黃天奇鴻奇 土木包工業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交訴字第2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柏宏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顏維助
法官黃柏憲法官陳裕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洪美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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