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 陳麗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法院書記官洪妍汝┌─────────────────────────────────┐│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0074-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002│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0079-NX-0000000-0│普通股│1│150│├──┼──────────┼─────────┼───┼──┼──┤│0003│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普通股│1│57│└──┴──────────┴─────────┴───┴──┴──┘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