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33號上訴人即原告竣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朝勇 被上訴人即被告屏東縣林邊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55,495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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