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7號上訴人建隆營造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邱奕禎 上列上訴人與東華大學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4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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