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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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19號聲請人 李茂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鄧筱芸┌────────────────────────────────────┐│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1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