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02號聲請人 簡鴻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簡鴻鉗│兆豐國際商│110年4月15日│720,000元│DJ0000000│││││業銀行板橋││││││││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