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24號原告 宋閩閩 被告 游六奇 上列被告游六奇因侵占等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05號),經原告宋閩閩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劉芳菁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修渝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