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侵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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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侵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22號原告0000甲000000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0000甲000000之父年籍詳卷
0000甲000000之母年籍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被告甲男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劉淑玲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