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啟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啟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李啟銘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字第29
9號、本院103年度簡字第4473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103年6月6日││)│18時許│14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03年度毒偵字第││││78號│430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桃簡字第│103年度簡字第││實││299號│4473號││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6日│103年8月2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桃簡字第│103年度簡字第││決││299號│4473號││├────┼────────┼────────┤││確定日期│103年8月11日│10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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