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韋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韋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韋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韋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受刑人林韋麒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22│103年7月7│││日上午11時許│日晚上8時許│├──────┼──────┼──────┤│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案號│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103年度毒偵│││字第5910號│字第4855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簡字│103年度簡字││││第5580號│第4993號││事實審├──┼──────┼──────┤││判決│103年10月31│103年11月19│││日期│日│日│├───┼──┼──────┼──────┤││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3年11月21│103年12月12│││確定│日│日│││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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