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2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224號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務人 劉宥麟劉盈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宥麟即劉盈瑩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宥麟即劉盈瑩為強制執行,並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之保險契約,及經由勞保電子閘門查詢作業系統查詢債務人目前於勞工保險局代為投保之公司,另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查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帳號帳戶,可知該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依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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