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司補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補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陳習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補
正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
債務人清冊繕本或影本到院,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或影本,為同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151條第2項所規定
。又依同條例第151條第3項準用同條例第43條第6項第3款規
定,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
、原因及種類,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
亦未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
冊、債務人清冊繕本或影本,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
規定,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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