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857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李建祥
被 告 百靈鳥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均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壹佰零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合計2,5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