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7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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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世杰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世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世杰前犯偽造文書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0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9455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4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李進清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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