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原告 洪以馨 被告 張瑋庭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交易字第6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均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交通法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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