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3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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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388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明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以107年度易字第1388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詹明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詹明晟對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7日以
107年度易字第1388號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對原判決不服,依法提出上訴等語,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法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傅思綺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