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春錦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
3年度毒偵字第7號),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春錦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正本於民國103年6月25日分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王春錦(下稱被告)位在南投縣○○鎮○○路○○○○○號住所及山茶巷7號之居所,皆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經製作送達通知書分別黏貼於被告之上開住所、居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住所、居所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並將該判決正本於同日分別依法寄存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雙冬派出所,均已合法送達於被告,有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稽,被告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同年7月4日依法提起刑事上訴狀,惟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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