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6年度彰交附民移調字第19號
原 告 甲○○
兼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巷23
第 三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義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彰交附民移調字第1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10月8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 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兼原告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第 三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等新台幣(下同)參拾萬(不含強制責任險
,但含機車修理費)。給付方式:第三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願於96年11月8日前乙次給付參拾萬元,如第三人
不為給付,被告願給付之。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