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調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即原告   甲○○
            樓
訴訟代理人 丙○○
            樓
相 對 人
即被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521號過失傷害事件刑
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丁○○涉有過失傷害犯罪嫌疑,經台灣士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本院刑事庭以96年度交易字
第521號判處被告丁○○有期徒刑三月,減為有期徒刑一月
又十五日,被告丁○○對該判決已提起上訴,該犯罪嫌疑,
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
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
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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