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花簡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本裁
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以96年度花簡
字第177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是第一審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
定為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及複丈費4,000元,共計
5,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