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6年度東小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東小字第37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8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東小字第379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柒仟玖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柒萬玖仟貳佰貳拾玖元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台東簡易庭法官陳義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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