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2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2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2239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原名: 郭琇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1、更正聲請狀附表所載票據金額。
2、提出支票(票號:UA0000000、UA0000000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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