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70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張玉治 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6,115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併於上開期限內提出準備書狀,書狀及所附證物均須
附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