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維元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35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整在本院第六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維元因毀損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4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諭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3月13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主文所示時間、地點續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顏維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洪美雪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