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戊○○丁○○共同本院公設辯護人丙○○指定辯護人被告己○○右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二號)、移請併案審理(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三七號)及追加起訴(九十年度公訴蒞庭字第二五○三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宇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