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3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3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字第三五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九十年十一月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記載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應予更正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及增補「刑法第四十七條」於該欄。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欄內記載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應予更正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另原判決於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均已敘明被告係累犯,惟於據上論斷欄漏載「刑法第四十七條」,爰依前揭說明予以增補。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林欣蓉法官劉煌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