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7號原告 陳宥彤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 律師被告旭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楨妤 訴訟代理人 邱坤誠
莊雯惠 顧維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法院書記官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