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判字第484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行政法院判決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四八四號
原告日商.日本觸媒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八十六訴字第四○三五二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緣原告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以其「吸收性樹脂之製造方法」係將含有羧基群作為基本聚合物之吸收性樹脂與第一、第二交鍵作用劑混合,所得混合物經過溫度不低於攝氏一百六十度之熱處理過程。第一交鍵作用劑具有不低於十二.五(卡\立方公分)1/2之溶解度參數,可與羧基群反應;第二交鍵作用劑具有低於十二.五(卡\立方公分)1/2之溶解度參數,亦可與羧基群反應等情,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案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再審查,不予專利,發給八十五年九月十六日台專(捌)○一○六七字第一三五八三七號專利再審查審定書。原告不服,乃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首先,就再訴願決定所提出用來核駁本案的引證資料言之,引證一係在其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中揭示甘油(glycerol)、三甲醇丙烷(trimethyl
olpropane)、乙二醇(ethyleneglycol)、1,2-丙二醇(1,2-propanediol)與1,3-丙二醇(1,3-propanedial)作為交鍵作用劑者,而且,在其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中亦揭示多元醇化合物(poleyhydricalcoholcompounds)作為交鍵作用劑者;而不同的多元醇化合物則記述於第頁上。引證二與三亦僅揭示數個作為交鍵作用劑之多元醇。然而,引證案均未揭示交鍵作用劑的溶解度參數(solubilityparameters),甚者,引證案亦未揭示使用至少兩種具有不同溶解度參數的交鍵作用劑,更未揭示溶解度參數的12.5(卡\立方公分)臨界值者。舉例說,至少兩個多元醇化合物,例如乙二醇與甘油,即使其兩種皆有一近似的溶解度參數,但是,它們都不能得到本發明的效果。此亦即,在本發明揭露之前,並無相同的觀念係至少兩種具有不同溶解度參數的多元醇化合物,而其中,第一交鍵作用劑具有不少於12.5(卡\立方公分)的SP值,第二交鍵作用劑則有一小於12.5(卡\立方公分)的SP值者。二、再訴願決定指稱使用具有不同溶解度參數的超過二個交鍵作用劑的方法並非高度技術的創作,但是,其所提出的引證案都未揭示SP值為12.5(卡\立方公分)的臨界度者。例如,在本案說明書對照例4中,兩種的交鍵作用劑[1,3-丁烷甘醇(SP值:11.6)與乙烯甘醇二環氧丙基醚(SP值:10.2)乃被使用,但是,其在負載下的吸收能力比較本發明而言係很低的,而且其在負載下被一成型尿布所吸收的液體的量亦很低。甚者,在對照例5中,兩種交鍵作用劑〔甘油,(SP值:16.5)、乙烯碳酸鹽(SP值:14.7)〕被使用了,但是其在負載下的吸收能力比較本發明而言係很低的;而且在負載下被一成型尿布所吸收的液體的量亦很低。在對照例4與對照例5中,兩種交鍵作用劑有不同的SP值,但是,兩個SP值並非在相同為特定的12.5(卡\立方公分),因此,其不能夠帶來任何超過預期的結果。因此再訴願決定對於本發明的效果,特別是SP值的臨界度,並未予以衡量,不無昧於事實。三、本發明除了獲得美國專利局核准專利外,在日本、歐洲均己獲准專利,詳研各國的專利法,審查制度與基準,以及可專利性之基準在每一個國家中大體是相同的,惟僅被告對於本發明出乎意料之外的效果並未予以考慮。四、在此,特檢送本發明在日本與歐洲核准專利的資料,可供了解貴國專利主管機關所引用來核駁本案的歐洲專利前案證據在歐洲專利局並未被引用作為核駁本案之依據的事實。五、綜上所述,被告實乃昧於本案所具備的特殊功效,請准予言辭辯論判決將一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撤銷,並准原告本案之「吸收性樹脂之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本案之技術特徵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吸收性樹脂的製造方法,其包括:「將一含有羧基群作為基本聚合物的吸收性樹脂,一第一交鍵作用劑和一第二交鍵劑混合在一起,然後將所得的混合物經過一溫度不低於攝氏160度的熱處理過程,上述的第一交鍵作用劑具有一不低於12.5(卡\立方公分)1/2的溶解度參數(SP值),而且可以與上述之羧基群反應;而上述的第二交鍵作用劑具有一低於12.5(卡\立方公分)1/2的溶解度參數(SP值),而且也以與上述之羧基群反應」。二、原告起訴理由為⑴引證案未提及使用二種不同溶解度參數值交鍵作用劑之概念;⑵本案在美國、歐洲、日本已准專利,且本案所用引證在歐洲專利局並未被引為核駁本案之依據。三、原告所提起訴理由中,以溶解度參數值的「物性」來界定所用之第一及第二交鍵劑點,其所述之第一及第二交鍵劑之成份種類等,包括此案實施例中所用之各成份,均已為前案(初、再審引證)揭示可用來作為製造吸水性樹脂之交鍵劑,前案並已揭示這些交鍵劑可混合使用,因此若只顧溶解度參數值的界定方式,而不考慮這些成份確實早已為業者所習以為用,豈不捨本逐末;溶解度參數值係為評估化合物間相互混合之能力或傾向所發展之物化模式,相同之化合物在特定條件下具有相同之溶解度參數值,經由調整不同條件之方法可調配出具有相類似之溶解度參數值之化合物或混合物,以溶解度參數值之差異界定本案所使用之第一、第二交鍵作用劑,並無明顯特別之處,乃熟習此項技術者所易於思及採用。本案之親水性交聯劑、親水性有機溶劑、疏水性有機溶劑及與含羧基脂互相混合時所導致之滲透性等觀念,已被應用於引證案,此為溶解度參數值之應用,為熟習此項技術者應具有之理論基礎,根據不同溶解度參數值可將不同之交鍵作用劑滲透性帶入吸收性樹脂,明顯為熟習此項技術者所能易於應用,又原告稱本案美國、日本及歐洲已核准一事,因本國專利申請案係依我國專利法規定審查,且檢索比對資料並非全然相同,其結果自有出入,例如美國並未使用本局所用引證EP555692及EP317106等進行比對;而歐洲專利局則未使用本局所用引證EP555692,而其皆為與本案之技術極其相關之重要引證案,由於比對的資料並非全然相同,其結果自有出入。再審查審定係本局就再審查所據引證與本案比較所作判定,其詳述如下:本案為「吸收性樹脂之製造方法」,其特徵為將一含有羧基群作為基本聚合物的吸收性樹脂,與一溶解度參數值不低於12.5之第一交鍵作用劑與另一溶解度參數值低於12.5的第二交鍵作用劑混合在一起,經一溫度不低於攝氏160度的熱處理過程,而適用的第一、二交鍵作用劑如本案說明書第十、十一頁所示,而本案所使用的第一、二交鍵作用劑早已揭示於引證W091/15368、EP555692及EP317106等專利案中,其中W091/15368號專利案申請專利範圍第八項所載之交鍵作用劑中,甘油、乙二醇、丙二醇是本案所示之第一種交鍵作用劑,三甲基醇丙烷為第二種交鍵作用劑,申請專利範圍第六項所揭示之交鍵作用劑,則如該說明書第二十二頁之說明,已包括本案第十、十一頁所示之第一、二交鍵作用劑。EP555692號專利說明書第四頁第五十四行至第五頁第二十二行亦已揭示本案所示之第一、二交鍵作用劑,而第四頁五十六、五十七行及第五頁第一行更指出可同時併用2種以上之交鍵作用劑。EP317106號第四頁第二十七行至五十八行亦已揭示本案內容及所使用之第一、二交鍵作用劑。而原告亦承認前述三引證案均已揭示本案作為交鍵作用劑的第一和第二交鍵作用劑,而相同的化合物具有相同的溶解度參數值的物理恆數乃不容置疑的,前述引證案既已揭示本案所用之第一及第二交鍵作用劑等化合物,亦揭示其可混合使用之技術,又豈能單以溶解度參數的區分來說其不會包含本案之第一與第二交鍵作用劑的組合呢﹖又本案所述之熱處理溫度範圍為160以上,較佳為170至230之範圍內,此點亦與W091/15368案第三十頁所揭示的範圍相近並大多重疊,並無特殊之處,本案已見於引證前案及運用前案知識、技藝,為此行技術者所容易達成難謂發明。綜上所述,本局所為本案應不予專利之審定並無違誤,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請駁回其訴訟等語。
理由按稱發明者,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為專利法第十九條所規定。又同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復規定,發明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時,雖無同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仍不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本件原告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以其「吸收性樹脂之製造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案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再審查,被告以本案所使用之第一、第二交鍵作用劑已揭示於W○九一\一五三六八號、EP第五五五六九二號及EP第三一七一○六號等專利案(以下分別稱引證一、二、三)。引證一申請專利範圍第八項所載之交鍵作用劑中,甘油、乙二醇、丙二醇即本案之第一交鍵作用劑,三甲基醇丙烷即本案之第二交鍵作用劑;申請專利範圍第六項之交鍵作用劑,如其說明書第二十二頁之說明,已包括本案說明書第十頁、第十一頁之第一、第二交鍵作用劑。引證二說明書第四頁第五十四行至第五頁第二十二行揭示本案之第一、第二交鍵作用劑,第四頁第五十六行、第五十七行及第五頁第一行更指出可同時併用二種以上之交鍵作用劑。引證三說明書第四頁第二十七行至第五十八行揭示本案內容及所使用之第一、第二交鍵作用劑。引證諸案已揭示本案之第一、第二交鍵作用劑及其可混合使用之技術,而相同之化合物具有相同之溶解度參數值之物理恆數,乃不容置疑。又本案之熱處理溫度範圍為攝氏一百六十度以上,較佳為攝氏一百七十度至二百三十度範圍內,此點亦與引證一說明書第三十頁所揭示之範圍相近且大多重疊,並無特殊之處。本案已見於引證諸案,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依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應不予專利。原告訴稱:本案申請標的為吸收性樹脂之製造方法,並非以第一、第二交鍵作用劑之成分為申請標的,被告以引證案具有本案之成分加以核駁,顯有誤會;又引證案未提及使用二種不同溶解度參數值之交鍵作用劑之概念,其製造方法及條件與本案不同。引證案均未揭示SP值為12.5(卡\立方公分)的臨界度者。至熱處理溫度範圍為攝氏一百六十度以上,係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之一項條件,並非以此溫度作為申請標的,且本發明已獲他國准予專利等語。惟查本案之特徵僅為第一及第二交鍵作用劑,該二交鍵作用劑之成分已揭示於引證一、二、三。又本案處理過程並無特別之處;溶解度參數值係為評估化合物間相互混合之能力或傾向所發展之物化模式,相同之化合物在特定條件下具有相同之溶解度參數值,經由調整不同條件之方法可調配出具有相類似之溶解度參數值之化合物或混合物,以溶解度參數值之差異界定本案所使用之第一、第二交鍵作用劑,並無明顯特別之處,乃熟習此項技術者所易於思及採用。本案之親水性交聯劑、親水性有機溶劑、疏水性有機溶劑及與含羧基脂互相混合時所導致之滲透性等觀念,已被應用於引證案,此為溶解度參數值的觀念應用,為熟習此項技術者應具有之理論基礎;再溶解度參數值乃熟習此項技術者所具有之理論基礎,此理論觀念應用於引證案,始有親水性交聯作用劑、親水性有機溶劑、疏水性有機溶劑及與含羧基脂互相混合時所獲得之滲透性觀念。根據不同溶解度參數值可將不同之交鍵作用劑滲透性帶入吸收性樹脂,明顯為熟習此項技術者所習用之觀念應用。本案使用至少二種具有不同溶解度參數值之交鍵作用劑並非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等情業經訴願機關函請工業技術研究院化學工業研究所審查後,提供審查意見書,有該研究所八十六年二月十三日(八六))工研化審字第○二二五號函在可稽。查該審查意見公正客觀,堪以採憑,足證被告所為本案應不予專利之審定並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俱屬妥適。所稱系爭案已獲日本等國准予專利在案,惟查原告檢索比對之資料既非相同,是其結果當有所不同。原告仍執前詞爭訟,其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評事 曾隆興
評事 吳仁 評事 吳錦龍 評事 李文宗 評事 林家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惠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