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321號上訴人 簡愛 國際休閒旅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茂榕 律師被上訴人鐿淂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2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呂淑玲法官王淇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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