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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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4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送達代收人張權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83年、84年間犯連續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其詳細時間、次數及收受不正利益相當之數額均無法確定),經本院以93年度上更(二)字第375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8915號等),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2年,嗣並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473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雖係81年7月17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惟因其所收受之不正利益數額經原確定判決認定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且情節輕微,而依81年7月17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即現行同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足見其所犯前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款後段、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王敏慧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