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8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8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82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3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A女告訴被告性騷擾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嫌,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A女具狀表示已與被告成立和解,並撤回對於被告之刑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及附件和解書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