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262號上訴人台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俊宏鐵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96,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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