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附民上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0號上訴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上訴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J○○被上訴人長橋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癸○○被上訴人地○○律師事務所兼上代表人地○○被上訴人G○○律師事務所兼上代表人G○○被上訴人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丁○○兼上代表人宙○○兼上代表人壬○○被上訴人寰瀛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子○○兼上代表人庚○○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被上訴人偽台北律師公會被上訴人亥○○○兼上代表人玄○○被上訴人偽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被上訴人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卯○○被上訴人B○○被上訴人B○○之配偶被上訴人C○○被上訴人C○○之配偶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戌○○被上訴人法務部法定代理人酉○○被上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戊○○被上訴人內政部法定代理人寅○○被上訴人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宇○○被上訴人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F○○被上訴人弘道聯合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K○○被上訴人環球商務法律事務所
2樓兼上代表人天○○被上訴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丑○○被上訴人為理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辰○○被上訴人建業律師聯合事務所兼上代表人未○○被上訴人巨鼎博達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申○○被上訴人縱橫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午○○被上訴人浩然國際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甲○○被上訴人正雅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H○○被上訴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乙○○被上訴人萬國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A○○被上訴人福匯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己○○被上訴人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E○○被上訴人律誠聯合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黃○○被上訴人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辛○○被上訴人雙榜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巳○○被上訴人理律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I○○被上訴人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代表人D○○被上訴人理得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丙○○被上訴人弘道聯合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K○○被上訴人地○○律師事務所兼上代表人地○○上列當事人間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6年度重附民更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及事實上陳述均引用歷次狀紙。
二、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諭知不受理,自訴人即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陳健順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