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0號聲請人明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涂進基
涂黃卉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壹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45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81號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4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49,213元││├────────┼─────────┼────────┤│第一審測量複丈及│4,300元│││地籍圖謄本費│││├────────┼─────────┼────────┤│合計│53,513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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