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墮胎罪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意圖營利加工墮胎致死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意圖營利加工墮胎致死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 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4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合於96│減刑後刑││││││審法院│││年罪犯│度│││││├────┼────┤│減刑條│││││││案號│確定日期││例││├──┼────┼────┼────┼────┼────┼─────┼───┼────┤│1│意圖營利│有期徒刑│78年10月│臺灣高等│91.7.23│刑法第290│第2條│有期徒刑│││加工墮胎│3年4月,│13日│法院││條第2項│第1項│10月(按│││致死罪│減為有期│├────┼────┤│第3款│依96年罪││││徒刑1年8││90年度上│92.9.10│││犯減刑條││││月(依中││訴字第│(經最高│││例第4條││││華民國八││1329號│法院以92│││規定:「││││十年罪犯│││年台上字│││依本條例││││減刑條例│││第4905號│││應減刑之││││減刑)│││判決駁回│││罪,曾依│││││││上訴確定│││其他法令│││││││)│││減刑者,││││││││││仍就原減││││││││││得之刑再││││││││││予減刑。││││││││││」,是本││││││││││罪雖曾依││││││││││80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其刑2││││││││││分之1,││││││││││仍應再予││││││││││減刑)│├──┼────┼────┼────┼────┼────┼─────┼───┼────┤│2│使公務員│有期徒刑│79年八月│臺灣高等│91.7.23│刑法第214│第2條│有期徒刑│││登載不實│2年│間起,至│法院││條│第1項│1年│││事項於公││88年2月├────┼────┤│第3款││││文書罪││間止│90年度上│91.7.23│││││││││訴字第││││││││││13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