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19號聲請人 陳欣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昭綾┌─────────────────────────────────────────────┐│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1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8NU0000000-0│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