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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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40號原告 廖文正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被告 謝清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合法送達原告後,原告於法定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嗣經台灣高等法院於100年2月23日以100年度抗字第161號裁定駁回原告之抗告,並於100年3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於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61號卷內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
2張再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