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小字第159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被告 林顯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壹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