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松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因99年度建字第1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506,5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8,4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吳俊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