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美香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楊儭華法官鄭伊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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