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88號原告芳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福雄 訴訟代理人 鄭克盛 律師原告與被告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戴ꆼ川、 葉文祥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5,3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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