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15號聲請人 余慧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芷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壹件。
二、請補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三、請更正相對人姓名為陳芷蓁。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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