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95號原告 黃于珊 被告 陳翠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細繹原告之真意,係就本院民事執行處102年度司執字第174251號執行事件,於民國103年8月6日所印製之更正分配表中(原
103年7月15日印製之分配表已為更正分配表所取代),編號11所列被告債權本金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利息386,849元、違約金706,000元之真實性有所爭執。如將上開債權連同編號8所列國庫代被告扣繳執行費用24,000元中之16,000元予以剔除後,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可得之利益為1,840,725元。茲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40,7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怡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