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230號上訴人台灣特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陳春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雅彼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即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並按對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梁夢迪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