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1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與被告 黃銀旺 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342元,應繳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並請提出準備書狀(繕本請自送達被告),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紀龍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