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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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宜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4982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宜君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宜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有期徒刑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陳宜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刑經本院110年度中簡字第40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拘役80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之加計後總和,且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不得逾120日。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薛美怡【附表】:受刑人陳宜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5日,如易科│拘役50日,如易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1,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11月8日│109年11月19日│109年11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9年度偵字第│署109年度偵字第│署109年度偵字第│││37810號│37157號│3715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10年度沙簡字第│110年度中簡字第│110年度中簡字第││實││64號│408號│408號││審├──────┼────────┼────────┼────────┤││判決日期│110年1月19日│110年2月26日│110年2月2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10年度沙簡字第│110年度中簡字第│110年度中簡字第││決││64號│408號│40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15日│110年3月30日│110年3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署110年度執字第│署110年度執字第│││4479號│4982號(編號2至3│4982號(編號2至3││││號定應執行拘役80│號定應執行拘役80││││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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