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62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對被告甲○○提起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對被告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㈠如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應具體表明土地地號、建物建號、門牌編號及權利範圍。
㈡如請求返還不動產,應具體表明係請求移轉所有權或交付建物。
二、應補正原告請求確認之不動產之價值(即民國98年2月5日不動產之價值或提出被告甲○○買受不動產之資料)。
三、應補正起訴之法律依據:依原告提出之公證書,不動產已出售予被告甲○○,被告甲○○非不動產所有人之理由?
四、應補正原告請求確認之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含標示部及他項權利部)。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