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9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林鴻忠 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 律師被告 張萬福 被告 張洪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2月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法院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