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412號聲請人 林彥廷 聲請人 楊政衞 相對人 吳昆益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昆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台端請求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僅繳納新台幣伍佰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