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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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36號原告 蔡鴻達 訴訟代理人 蔡雅臻 被告 陳致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致穎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2,95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部分,應暫免徵收2分之1之裁判費,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請求屬工資部分合計為1,419,365元(計算式:627,000+445,560+214,875+131,930=1,419,365),扣除上開暫免徵收部分7,529元(計算式:15,058÷2=7,529),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4,360元【計算式:21,889-7,529=14,36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楊郁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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